瑞华泰: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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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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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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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
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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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2-7 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3、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81,533,988 股同意,4,761 股反对,10,90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81,496,111 股同意,42,638 股反对,10,908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34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86,358 股同意,42,638 股反对,10,908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066%。
   表决结果为:81,536,488 股同意,9,761 股反对,3,40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3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26,735 股同意,9,761 股反对,3,408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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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81,505,957 股同意,32,792 股反对,10,908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6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96,204 股同意,32,792 股反对,10,908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4%。
   表决结果为:81,500,957 股同意,32,792 股反对,15,908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0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091,204 股同意,32,792 股反对,15,908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236%。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1,536,488 股同意,4,761 股反对,8,40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3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26,735 股同意,4,761 股反对,8,408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819%。
  表决结果为:81,533,988 股同意,4,761 股反对,10,90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0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4,124,235 股同意,4,761 股反对,10,908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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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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