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 天原 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云、廖周荣、何波: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的合营企业广州
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丧失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天原股份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天原股份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才在《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天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罗
云、总裁廖周荣、董事会秘书何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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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云、廖周荣、何波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
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
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
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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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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