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6-023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公告编号:2026-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7 人,代表股份 117,356,79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6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03,331,60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645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9 人,代表股份 14,025,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6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2 人,代表股份 18,690,6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39 人,代表股份 14,025,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5168%。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974,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745%;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308,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562%;反
对 34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656%;弃权 3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8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967,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80%;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301,0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155%;反
对 3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924%;弃权 35,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21%。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668,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132%;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001,9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153%;反
对 6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905%;弃权 3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42%。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3,411,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922%;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411,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8922%;反
对 6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49%;弃权 41,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9%。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股东赵子安、乔少杰、孙艳玲、赵雷诺、熊涛及北京安达维
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634,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850%;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8,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1382%;反
对 6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409%;弃权 41,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1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641,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906%;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75,4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1735%;反
对 6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323%;弃权 3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42%。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 116,666,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117%;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000,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062%;反
对 65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948%;弃权 37,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9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韩旭、刘一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