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董事会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
的任何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32人,
代表股份83,742,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105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
份82,877,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391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4人,代表股份864,638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135%。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7人,代表股份898,7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741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24人,代表股份864,638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135%。
见证律师隋晓姣律师、邱亚琴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73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表决结果:同意 83,73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4,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2%;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8%。
表决结果:同意 83,738,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5,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3%;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表决结果:同意 83,735,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2,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68%;反对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议案》
表 决 结果:同意 957,72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5,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8%;反对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3%;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本议案关联股东邱鹏、关巍、黄剑锋、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640,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59,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0%;反对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1%;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本议案关联股东廖新江、余敏、苏晓倩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3,73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5%;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表决结果:同意 83,73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96,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邱亚琴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