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3段 1号
编 :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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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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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金杜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 于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致:盛 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 (成 都)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本所)接 受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委 托,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修 订)》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修 订)》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2025年 修
订)》 (以 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包 括 中国吞港特别行政区、
中 国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中 国台湾省 )境 内 (以 下 简称 中 国境 内 ,仅 为 出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涉 及 法 律 法规 适 用之 目的 ,中 国境 内特 指 中 国 内地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章和 规 范性 文 件和 现 行 有 效 的公 司章程 有关规 定 ,指 派律 师 出席 了公 司于 2026年 5
月 22日 召开 的公 司 2025年 年 度股 东会 (以 下 简称 本次股 东会 ),并 就 本次股 东会 相
关 事 项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 书 。
为 出具 本 法律 意 见 书 ,本 所律 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 以下 文 件 ,包 括但 不 限于 :
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七次会议及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
公 司 2026年 4月 30日 刊登于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网站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 日报》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弘 披 露媒体 的 《盛和 资源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年 年度股 东会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股 东会通知》 );
公 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 一切足 以影响 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所要求公 司提供的原始 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 、承诺 函或证明,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和重 大遗 漏之处 ;公 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 有 效的 ,且 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 ,其 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
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 仅对 本次股 东会 召集和 召开的程 序 、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
员资格和 召集人 资格 及表决程 序 、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 东会
规 则》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 不对 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 以及该
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 中国
境 内法律 法规 发表意见,并 不根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 上述 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
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 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对 公 司本次股 东会相关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 证
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本 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
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 同意将 本 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
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 。除此 以外 ,未 经 本所 同意 ,本 法律意 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
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出 席 了本次股 东会 ,并 对本次股 东会 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 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 了核查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
一 、 公 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 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
度股 东会的议案》 ,决 定于 2026年 5月 22日 召开本次股 东会。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证 券 日报》等 中国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刊登 了
《股 东会通知》 。
(二 ) 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
都 市 双 流 区怡腾 路 399号 盛和 资 源 五 楼 会 议 室 召开 ,本 次 现 场会 议 由董 事 长谢 兵 先生
主持 。
网投 票 系统投 票 的 时 间为2026年 5月 22日 ⒐1⒌ 1⒌ 00期 间任 意时 间。
经 本所 律 师核 查 ,本 次股 东会 召开 的 实 际 时 间、地 点 、 方 式 、会 议 审 议 的议 案 与
《股 东会通知 》 中公告 的 时 间、地 `点 、 方 式、提 交会议 审议 的 事 项 一致 。
本所律 师认 为 9本 次股 东会 的 召集 、 召开 履行 了法 定程 序 ,符 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
《股 东会规 则》和 《公 司章程 》 的相 关规 定。
二 、 出席 本次股 东会会 议人 员资格 与 召集 人 资格
(一 ) 出席 本 次股 东会 的人 员资格
本所律 师对 本次股 东会股 权 登 记 日的股 东名册 ,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 的 法人 股 东 及 合
伙 企 业 股 东的营 业 执 照 、 法 定代表 人 /执 行 事务合 伙 人 证 明及 身份 证 明文 件 、授权 代理
人 的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份 证 明文 件 ,出 席 本 次股 东会 的 自然 人 股 东的 身份 证 明 文 件 、授
权 代理 人 的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份 证 明文件 等 相 关 资料进 行 了核 查 ,确 认 现 场 出席 公 司本
次股 东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共 12名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555,754,321股 ,占 公 司有表
冫 殳份 `总 娄攵自
失权月 勺31.7062%。
根据 上 证 所 信 `包 网络 有 限公 司提 供 的 本次股 东会 网络投 票 结 果 ,参 与 本 次股 东会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共 1,447名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 份 122,255,373月 殳,占 公 司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69748%。
其 中 ,除 公 司董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公 司5%以 上 股份 股 东 以外
的 其 他股 东 (以 下 简称 中 小投 资者 )共 1,452名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219,635,584月 殳 ,
占公 司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12,5304%。
综 上 ,出 席 本次股 东会 的股 东人 数 共 计 1,459名 ,代 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678,009,694
股 ,占 公 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386809%。
除 上 述 出席 本次股 东会 人 员 以外 ,通 过现 场 或 线 上 方 式 出席 /歹 刂席 本次股 东会 现 场
会 议 的 人 员还 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董 事会 秘 书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本 所律 师 现 场 出席
本 次股 东会 。
前述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 为,出
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
规定。
(二 ) 召集 人 资格
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 为公 司董事会 ,召 集人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 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 序 、表决结果
(一 ) 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 序
议案的情形 。
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 票 方式表决 了 《股 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 东代表、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 了计票、监 票。
互联 网投 票平台 (vote.sseinfo,∞ m)行 使 了表决权 ,网 络投 票结柬后 ,上 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 司向公 司提供 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 文件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了议 案的通过情况。
(二 ) 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会按照 法律 、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 则》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审 议通过 了以下议 案 :
同意 676,139,934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的 0,2287%;弃 权 318,80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自勺0,0471%;。
其 中 ,中 小投 资 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765,82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刊 486%;反 对 1,550,9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股 份 `岜 数 的 0,7061%;弃 权 318,8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毖 数 的 0,1453%。
同 意 676,157,5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191%;弃 权 366,0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数
`总
的 0,0541%。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783,4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1567%;反 对 1,486,1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6766%;弃 权 366,0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1667%。
同 意 676,110,834股,占 出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251%;弃 权 372,200股 ,占 出席会 议 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数
`总
勺00550%。
自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736,7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 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代 理人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1354%;反 对 1,526,6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6950%;弃 权 372,2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数 的 0,1696%。
`毖
同意 676,095,534股 ,占 出席 会 议 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O2608%;弃 权 145,6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0,0216%,。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721,4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1284%;反 对 1,768,5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8052%;弃 权 145,6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0664%。
易的 议 案》之 表 决结 果如 下 :
同意 505,219,232股 ,占 出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3100%;弃 权 313,6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自
勺0,0620%。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162,517,620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8.8528%;反 对 1,572,3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9564%;弃 权 313,6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908%。
就 本 议 案 的 审 议 ,四 川省 地 质矿 产 (集 团 )有 限公 司、 王 全根 作 为 关联 股 东 ,进
行 了回避 表决 。
同 意 579,366,340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3582%;弃 权 255,3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勺00440%。
自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296,2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8.9348%:反 对 2,084,0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 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0,9488%;弃 权 255,3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代 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 数 的 0.1164%。
就 本 议 案的 审议 ,黄 平 、黄建 荣、郭 晓 雷作 为关联股 东 ,进 行 了回避 表 决 。
同 意 675,979,6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459%;弃 权 362,400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勺00536%。
自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605,5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代 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0757%;反 对 1,667,6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7592%;弃 权 362,4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651%。
同意 676,176,9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224%;弃 权 324,400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 代表 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自
勺0.0480%。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802,8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有表 决 权股份 `毖 数 的 99.1655%;反 对 1,508,3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6867%;弃 权 324,4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478%。
同 意 676,194,4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291%;弃 权 261,7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数
自
勺0,0387%。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820,3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1735%;反 对 1,553,5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7073%;弃 权 261,700
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01192%。
同 意 675,888,6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2682%;弃 权 302,300股 ,占 出席 会 议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数
`总
勺00447%。
自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514,5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有表 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99,0342%;反 对 1,818,7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378%。
同 意 675,640,534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03096%;弃 权 269,800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白
勺0,0399%。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 表 决 情 况 为 ,同 意 217,266,424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投 资者 及
中 小投 资者 代理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98,9213%;反 对 2,099,36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 代表 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58%;弄 权 269,800
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者 及 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 由四舍五入造戚 。
经核 查 ,本 所律师认 为,公 司本次股 东会表 决程序及表决 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 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股 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 序符合 《公 司法》 《证 券 法》
《股 东会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出 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
合 法有效 ;本 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 下无正 文,为 签章 页)
(本 页无正文,为 《
北京金杜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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