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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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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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114-03号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
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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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zse.cn/)公告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56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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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8,524,710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603%,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587,31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2.78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3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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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14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5,93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762%。
   (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三)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四)《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七)《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八)《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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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十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十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六)《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十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
案》
  (十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九)《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
  (二十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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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会议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8,52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无。
   (二)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08,52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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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无。
   (三)审议《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108,48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
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2%;反对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1%;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无。
   (四)审议《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8,504,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3%;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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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8,51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2%;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无。
   (六)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08,487,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
反对 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2%;反对 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6%;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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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七)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同意 108,51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8,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
   无。
   (八)审议《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108,521,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3,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7%。
   无。
   (九)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 54,654,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8,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4%。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0%。
   其中,同意 6,2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5%;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0%。
   其中,同意 6,27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5%;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54,651,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同意 6,2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87%;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7%。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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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54,6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其中,同意 6,2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54,6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其中,同意 6,2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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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4,6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其中,同意 6,2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54,653,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7%。
   其中,同意 6,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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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4,653,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7%。
   其中,同意 6,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六)审议《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4,653,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7%。
   其中,同意 6,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1%;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七)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
议案》
   同意 54,6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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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其中,同意 6,2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3%;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4,6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9,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4%。
   同意 6,2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关联股东厦门舍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九)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8,514,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
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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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0039%。
   其中,同意 6,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无。
   (二十)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
   同意 108,520,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其中,同意 6,2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6%;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无。
   (二十一)审议《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议案》
   同意 108,52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4,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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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同意 6,28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无。
  上述议案(九)至(十八)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上述全部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八)至(二十一)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王宇坤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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