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徐青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
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
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 下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42,5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9 %; 反对 96,86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弃权 0 股。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 同意 5,218,3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75%; 反对 96,86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42,5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9 %; 反对 96,86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弃权 0 股。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42,5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9 %; 反对 96,86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弃权 0 股。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9,607,12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42,5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9 %; 反对 96,86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弃权 0 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的规定,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分别
如下:
(1) 选举赵爱国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53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9 股。
根据表决结果, 赵爱国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郁旋旋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53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9 股。
根据表决结果, 郁旋旋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张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53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9 股。
根据表决结果, 张辉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李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李辉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选举黄冰溶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黄冰溶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选举姚海飞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姚海飞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分别如
下:
(1) 选举王忠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王忠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王涛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王涛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兰永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 29,037,247 股。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18,413 股。
根据表决结果, 兰永长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
表决;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