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88,580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含税)
,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10,818,723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的 188,58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510,630,143 股,以此计算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29,783,564.35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第五号 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公司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10,630,143 股×0.45 元/股)÷510,818,723 股≈0.45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5 元/股)÷(1+0)=前收盘价格-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8 - 2026/5/29 2026/5/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童建国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冰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央企
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皓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知》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
办理。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4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