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翔智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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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
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翔智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锐翔智能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590 号)同意注册;2026 年 5 月 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
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6〕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746,18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0,183,653.2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
(2026)00046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金金额 48,166.10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
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合    计        48,166.10      36,018.37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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