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上述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同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出席股东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
的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数。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上述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董事候选人,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同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出席股东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独立董事投票权数。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
无效投票。
第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九条 出席股东应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出席股东在表决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其所选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投出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表决票工作程序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清点;
(1) 每张表决票的填写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涂改;
(2) 每张表决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 每位出席股东所投票的董事候选人数;
(4) 每位出席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
(5) 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的,该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无效;
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领取空白表决票重新填写(原表决票当场销毁),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五) 清点人代表或者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当选规则
第十一条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二条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以上投票权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三条 如因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
票权数在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的,由股东会即时就该等董事候选人按照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
部董事。
第十四条 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章程》规
定的董事人数的 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 1/3,但不足《章
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
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
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
第十五条 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或不足
《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 2/3,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当选董事总人数的 1/3,则对
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当选的董事人
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 2/3,且当选的独立董
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 1/3。如仍不足《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
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
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