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恒顺醋业”)的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
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风险津贴范围: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年·人(税前);
第七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
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
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任期内,董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
间计算该风险津贴数额。
第九条 任职风险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季度支付。上述金
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提供外部董
事的津贴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主体担任职务
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