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9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迈拓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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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
山街道竹翠路 1 号万科都荟天地城 B 区 1 幢 20 层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决权的股份为 69,65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
量后,下同)的 50.61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
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16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174%。经合并统计,
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69,8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0.7361%。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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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9,76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表决情况:同意 69,76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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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表决情况:同意 69,6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8%;反对 1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17,2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7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80%;反对 1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1%;弃权 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表决情况:同意 69,6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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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8%;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3%。
表决情况:同意 69,76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
表决情况:同意 69,6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8%;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3%。
表决情况:同意 69,6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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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4%;反对 1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1%;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
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6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8%;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9%;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3%。
表决情况:同意 69,69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1,1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0%;反对 1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1%;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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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上述议案 4.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9.00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
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
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
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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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崔 洋
常桂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