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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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3          证券简称:朗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御研发中心 1 栋 1701 公司会议室。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83,704,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3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1,526,4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2,178,00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8,807,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7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629,7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香女士持有公司 1,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3%,除上述情况以外,无其他股
东现场参会受托表决的情形。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摘要>的提案》
   总 表 决情 况:同 意 82,853,955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7,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441%;反对 803,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23%;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3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803,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23%;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 意 82,852,955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数的 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803,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223%;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4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817,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801%;弃权 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2%。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2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827,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971%;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2%。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1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719,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743%;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781,2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8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187%;反对 878,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4%;弃权 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1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719,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743%;弃权 13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02,2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5,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71%;反对 849,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34%;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5%。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02,2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总数的 0.1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5,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71%;反对 765,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954%;弃权 1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5%。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798,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678%;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5%。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的制度>的提案》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852,9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5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27%;反对 798,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0678%;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5%。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的提案》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939,4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2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4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148%;反对 744,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490%;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2%。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同意 82,771,2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7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051%;反对 899,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111%;弃权 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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