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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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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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如期
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47,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0 名,持有公司股份 279,50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名,持有公司
股份 48,179,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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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8,8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弃权 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0482%;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585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8,8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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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0482%;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585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8,7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0174%;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16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7,4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 90,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70%;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1.6168%;反对 90,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766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16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99,505 股,同意 1,207,4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92.9123%;反对 90,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9338%;弃
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1.6168%;反对 90,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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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766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163%。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8,7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2.0174%;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163%。
(七)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7,4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1.6168%;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0169%。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79,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20%;反对 88,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43%;
弃权 11,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69.1207%;反对 88,8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3663%;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3.513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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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2,474,505 股,同意 12,381,3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528%;反对 90,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23%;
弃权 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1.2778%;反对 90,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7669%;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9553%。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179,505 股,同意 48,087,4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 90,1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70%;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1.6168%;反对 90,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7.766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616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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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林 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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