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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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6-028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相关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18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07%。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9,75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36%;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64%;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7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 意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36%;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39%;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超、曹鑫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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