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 天马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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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41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开。北京市天元(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福
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天马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
召开,由董事长陈庆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
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1,935,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9,785,8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80%。
投票的股东共计 13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49,80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734,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71,750,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748,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744,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4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1%;反对 15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3%;弃权 3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766,1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64,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92%;反对 135,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弃权 3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773,5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71,9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73%;反对 13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3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和业务履约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1,065,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863,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33%;反对 83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7%;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1,067,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865,6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06%;反对 83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4%;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069,57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621%;反对 158,8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978%;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43,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7%;反对 15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3%;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项,关联股东陈庆堂、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秋晟天马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加成、曾丽莉、邱金谋、叶松青、郑昕、陈
庆昌、柯玉彬与本议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已回避本次议案表决,其合计持有股
份 158,675,391 股不计入本次议案有效表决权基数。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1,747,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45,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92%;反对 13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弃权 5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769,9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6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0%;反对 13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0%;弃权 3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1,746,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544,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5%;反对 133,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0%;弃权 5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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