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证券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0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7,875,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为 306,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75,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75%。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75,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75,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
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585,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60%;反对 2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5,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728%;反对 2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6994%;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58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3%;反对 2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0,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2902%;反对 2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7527%;弃权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580,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3%;反对 2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0,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2902%;反对 26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4.1633%;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585,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9%;反对 2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5,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462%;反对 25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7261%;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7,585,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8%;反对 2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85,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355%;反对 2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7367%;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黄红娟、方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