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2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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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1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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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30.6693%。
吕占民,高级管理人员刘峰、蒋建立、张明明、尹辉现场参加。董事简伟因个人原因、独
立董事黑永刚因其他工作冲突缺席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律师、杜婉铮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5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
反对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弃权16,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28%;反对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491%;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9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2%;
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弃权1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87%;反对2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599%;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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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燕
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428,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89%;
反对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24%;弃权26,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64%;反对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1566%;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9%。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了《关于续聘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
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弃权16,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52%;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3166%;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律师、杜婉铮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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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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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