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1-
法律意见书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会召开日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依市克拉玛依区宝石路 278 号科研生产办公楼 A 座 515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
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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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80,370,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66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224 名,代表股份 4,86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 2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85,238,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5269%。
董事简伟因个人原因、独立董事黑永刚因其他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
席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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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05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反
对1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弃权16,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28%;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91%;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1%。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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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4,998,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2%;
反对 2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87%;反对 2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9%;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4%。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获得通
过。
同意 6,428,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89%;反
对 1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4%;弃权 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64%;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66%;弃权 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9%。表决结果:
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克拉玛依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5,04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5%;反
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弃权16,9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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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52%;反对 1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6%;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1%。表决结果:
该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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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匡彦军
经办律师:
杜婉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