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26-023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495,955,2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7,722,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8,232,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75%。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宇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同意 493,572,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6%;反
对 2,3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弃权 2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49,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64%;反对 2,3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54%;弃权 22,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82%。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493,534,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8%;反
对 2,3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2%;弃权 24,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11,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900%;反对 2,3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76%;弃权 24,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025%。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493,48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2%;反
对 2,3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4%;弃权 15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10%;反对 2,3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84%;弃权 15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 493,42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1%;反
对 2,4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7%;弃权 3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3,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05%;反对 2,49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441%;弃权 3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54%。
审议结果:通过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林建辉律师、张家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