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荣兆业: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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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建辉、张家华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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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议案。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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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珠峰大道 288 号 1 区 17 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王宇声主持。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均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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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参加表决。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会议出席总体情
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495,955,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975%。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7,722,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8,232,4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5%。
  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94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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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8,232,4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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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经查验,议案 3《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
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
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提案或进行表决变更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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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572,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6%;反对 2,359,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8%;弃权 22,9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49,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64%;反对 2,35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54%;弃
  权 2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2%。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534,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8%;反对 2,396,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2%;弃权 24,901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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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11,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900%;反对 2,39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76%;弃
权 24,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5%。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48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2%;反对 2,32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4%;弃权 150,7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4%。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5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10%;反对 2,323,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84%;弃
权 150,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5%。
   ?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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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 2/3 ,本议案获得特别决议通过。
     ?   大股东回避情况说明:经查验,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大股东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其表决资格合法有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3,42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1%;反对 2,498,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7%;弃权 30,9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03,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805%;反对 2,49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441%;弃
  权 30,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4%。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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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炜衡律师事务所/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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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
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 ?? 林建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 ?? ? 林建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 ?? ? 张家华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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