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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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
路 899 号世博耀华商务中心 A 栋 15 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4,293,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474%。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89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7,81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0%;
反对 1,09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 341,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87,809,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3%;
反对 1,0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1%;弃权 368,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87,636,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0%;
反对 1,317,4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6%;弃权 30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85,281,1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3%;
反对 2,147,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5%;弃权 1,828,1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6,057,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4%;
反对 1,3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弃权 336,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87,688,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9%;
反对 1,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弃权 35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6,009,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06%;
反对 1,486,6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1%;弃权 27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66,501,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83%;
反对 22,354,1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6%;弃权 40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87,509,0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4%;
反对 1,1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 553,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9,64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14%;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5,353,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23%;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9,392,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7%;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9,391,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5%;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9,688,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8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5,848,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63%;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40,539,6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324%;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536,880,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15%;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 1-9 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10、11 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3-11 为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 5、7 应回避表决的股东(金锋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绍兴市安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并不再接受其他股
东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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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晨           施念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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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效威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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