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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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64 号
致: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马可波罗”)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 2026 年 4 月 29 日发
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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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高埗段 102 号马可波
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075,42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5,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41%。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5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6,313,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0741%。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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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1,076,05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 2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二)《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76,014,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
反对 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三)《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076,013,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反对 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3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8,397,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7%;
反对 3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7%;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397,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67%;反对 3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7%;弃权 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五)《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076,038,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4%;
反对 2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78,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3%;反对 2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六)《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1,076,000,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
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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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41,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2%;反对 2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0%;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1,076,004,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
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4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2%;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3%;弃权 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八)《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48,42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1%;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2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1%;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九)《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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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076,01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
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1,075,998,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
反对 2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的议案》
   同意 1,076,044,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
反对 2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二)《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 1,076,023,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
反对 2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64,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4%;反对 2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76,003,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
反对 2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43,9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9%;反对 2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9%;弃权 2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76,012,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
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952,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8%;反对 2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十五)
   同意 1,076,04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
反对 2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   继                     姚   佳
                                 _________________
                                      乔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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