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64/FY/2026-346
致: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
事项。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新增议案名称,除新增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
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13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345,274,770 股,占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679%;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 12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23,993,598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3.3264%。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321,281,172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5415%。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23,993,598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
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5,140,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9,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9%;反对 1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5,135,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4,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3%;反对 1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8%;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表决结果:同意 345,140,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9,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9%;反对 1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35,89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09,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83%;反对 9,3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904%;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2,287,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1,006,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90%;反对 2,98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9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5,15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7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2%;反对 1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5%;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5,15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76,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5,15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76,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5,140,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9,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9%;反对 1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9,92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1%;反对 1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6%;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9,927,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857,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2%;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6%;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表决结果:同意 344,258,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7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26%;反对 1,00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5%;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表决结果:同意 344,258,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7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26%;反对 1,00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5%;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25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973,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01%;反对 1,00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70%;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以上第 6 项、第 12-14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