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22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88,6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下同)的67.4983%。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8,56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40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2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1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20%。
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
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
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24%;
反对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47%;弃
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9%。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6%;反
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88%;
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59%;弃
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3%。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61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618%;
反对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65%;弃
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8%。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蓝继晓先生、林金成先生、彭旭文先生、黄立先生合计
持股88,550,000股,已对本提案回避表决。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
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65%;
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59%;弃
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
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24%;
反对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59%;弃
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8%。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
对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3,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294%;
反对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65%;弃
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1%。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报告事项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蔡强先生、罗伟豪先生及徐沛先生作了2025
年度述职报告。《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孙锦怡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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