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22 第 0360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
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
号A座10层多功能厅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10人,代表股份数为795,434,66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54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为787,499,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07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07人,代表股份数为7,93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47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07人,代表股份数为7,935,3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
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307人,代表股份数为7,93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47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议案 3: 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审议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议案 5: 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议案 6: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制定《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8: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9: 关于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 2、议案 4、议案 6、
议案 8 和议案 9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94,946,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387%;
反对 423,440 股,弃权 64,400 股。
议案 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同意 794,392,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90%;
反对 996,640 股,弃权 45,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93,10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8658%;反对 996,640 股,弃权 45,600
股。
议案 3:关于审议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794,384,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79%;
反对 985,240 股,弃权 65,400 股。
议案 4:关于审议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 794,949,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390%;
反对 456,740 股,弃权 28,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450,40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8889%;反对 456,740 股,弃权 28,2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
议案 5: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同意 794,389,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85%;
反对 973,240 股,弃权 72,400 股。
议案 6: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794,354,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42%;
反对 1,018,640 股,弃权 61,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54,9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3845%;反对 1,018,640 股,弃权 61,800
股。
议案 7:关于制定《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94,365,4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56%;
反对 1,018,540 股,弃权 50,700 股。
议案 8: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94,355,3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43%;
反对 1,018,640 股,弃权 60,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856,0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3983%;反对 1,018,640 股,弃权 60,700
股。
议案 9:关于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794,939,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378%;
反对 428,940 股,弃权 66,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440,20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7603%;反对 428,940 股,弃权 66,2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庞正忠: 赵力峰:
侯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