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熊乐律师和许琼尤律师(以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
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
“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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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
次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行长冀光恒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共 2,3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04,493,98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365%(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322,790,67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471%;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3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4,34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389,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9,193,3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078,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2,867,6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1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1,227,410,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3959%;弃权 4,190,9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5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9,928,0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14,1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70,513,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6,668,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5,056,78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95%;反对 17,311,6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0%;弃权 16,668,52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5%。
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9,211,6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757,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457,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689,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33,457,7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27%;反对 10,890,009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9%;弃权 4,689,14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4%。
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82,55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9,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熊 乐:
许琼尤:
负责人:张金恩: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