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 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通信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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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18/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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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
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王艺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阅。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所提供
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武汉长江
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
载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资料》。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邱祥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
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2026 年 5 月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股东代理人共计【435】人,代表股份【204,150,40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1.936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1】人,代表股份【149,104,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45.2362】%。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434】人,代表股份【55,04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16.70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33】人,
代表股份【37,999,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528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决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203,684,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719】%,反对票【455,600】股,弃权票【9,9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534,0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9】%,反对票【455,600】股,弃权票
【9,90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54,575,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447】%,反对票【459,900】股,弃权票【10,900】股。
关联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持股数【40,916,215】
股,经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1,505,546】股、烽火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56,682,297】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后,总计持有表决
权股份【149,104,058】股)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528,7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0】%,反对票【459,900】股,弃权票
【10,90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203,679,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94】%,反对票【460,500】股,弃权票【10,2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528,8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3】%,反对票【460,500】股,弃权票
【10,20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203,818,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373】%,反对票【321,500】股,弃权票【10,5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667,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63】%,反对票【321,500】股,弃权票
【10,500】股。
案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3,66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22】%,反对票【472,100】股,弃权票【13,3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514,1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6】%,反对票【472,100】股,弃权票
【13,300】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203,665,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22】%,反对票【471,500】股,弃权票【13,900】股。
  该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7,514,1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
下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6】%,反对票【471,500】股,弃权票
【13,90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属于股
东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议案获得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
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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