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网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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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20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 11 号永威时代中心 27 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JTN(XA)意字第 0515120 号
致: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广电网络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宏远律师、
王嘉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
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
务区曲江首座大厦 2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并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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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为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合计 2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6,368,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25%,其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
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
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4,709,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9%。
  表决情况:同意 234,846,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
  表决情况:同意 234,801,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10,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46%;反对 1,28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95%;弃权 2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59%。
  表决情况:同意 234,846,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4,66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75,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38%;反对 1,652,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9%;弃权 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3%。
  表决情况:同意 234,663,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073,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65%;反对 1,624,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40%;弃权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
  表决情况:同意 234,768,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表决情况:同意 234,910,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319,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25%;反对 1,16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4%;弃权 2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1%。
  表决情况:同意 234,73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表决情况:同意 234,911,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表决情况:同意 234,911,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
  表决情况:同意 234,904,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
  表决情况:同意 234,904,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
  本次股东会议案 5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韩普、张云回避表
决。议案 3、5、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
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方   燕:                 张宏远:            0
                       王嘉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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