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武汉精测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武汉精测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716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
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该部分员工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
在技术研发创新、市场业务拓展等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公司通过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进一步夯实核心人才梯队建设,稳固核心人才团队,助力公司实现长期
稳健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