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生科: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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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
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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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
午14时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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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披露了《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
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2025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应载明的相关内
容,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氟化工园区安仁路 6 号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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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本所律师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06,04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6,496,538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85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202,5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85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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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股 东 会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计 83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类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
未提出异议。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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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
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0,058,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1%;反对 13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52,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55%;反对 13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21%;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0,102,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5%;反对 99,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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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96,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05%;反对 9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0,096,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0%;反对 102,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90,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81%;反对 102,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34%;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31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5%;反对 180,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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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1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45%;反对 180,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0%;弃权 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 Kingchem (China) Holding LLC、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312,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29%;反对 181,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0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12,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29%;反对 181,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09%;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关联股东 Kingchem (China) Holding LLC、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0,096,95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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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99,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91,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43%;反对 99,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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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海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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