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超声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汕头超
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声电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就超声电子本次提前
赎回“超声转债”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超声转债”基本情况
(一)
“超声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81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二)
“超声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交易的公告》(深证上〔2021〕18 号)同意,公司 7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超声转债”,债券代
码“127026”。
(三)
“超声转债”转股期限
“超声转债”的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7 日。
(四)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超声转债”
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12.85 元/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由原来的 12.85 元/股调整为
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由原来的 12.72 元/股调整
为 12.6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由原来的 12.62 元/股调整
为 12.5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由原来的 12.52 元/股调整
为 12.4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由原来的 12.42 元/股调整
为 12.2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
条款,“超声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由原来的 12.22 元/股调整
为 12.0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生效。
二、
“超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
“超声转债”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不低于“超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因公司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约定,已触发“超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超声转债”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超声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
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超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于赎回登记日收盘后全部未转股的“超声转债”
,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负责后续“超声转债”赎回的相关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超声转债”情况
在本次“超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超声转债”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超声电子本次提前赎回“超声转债”事项已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超声转债”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