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山重工: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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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85 号
致: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拓山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补充
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
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的《关于提请增加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杨顺先生
提出的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审议。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补充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及《召开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开发区国华路与临溪路
交叉口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主持会
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95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58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1875%。
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7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召开股东
 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755,19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90%;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8%;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63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游亦云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薪酬及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364%;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7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3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636%;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3,9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3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吴   超
                                      ______________
                                        曹鑫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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