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
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逸超 谭星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