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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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1-O-1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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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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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6]第 33874-1-O-1 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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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二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9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235,3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807%,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385,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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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共计 19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49,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2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49,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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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76,560,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92%;反对 659,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74,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080%;反对 659,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40%;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6,605,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48%;反对 616,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626%;反对 616,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62%;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6,596,6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96%;反对 626,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10,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52%;反对 62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6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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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76,590,3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60%;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4,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246%;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61%;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6,578,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91%;反对 645,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2,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596%;反对 64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08%;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6%。
     表决结果:通过。
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虢晓彬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7,357,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194%;反对 934,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99,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38%;反对 93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165%;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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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6,579,8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1%;反对 62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4,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69%;反对 626,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82%;弃权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49%。
  表决结果:通过。
  (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76,584,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27%;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56%;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61%;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76,584,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27%;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56%;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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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61%;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3)《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76,593,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76%;反对 621,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7,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60%;反对 62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157%;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 176,551,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39%;反对 66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65,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052%;反对 663,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64%;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5)《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 176,584,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27%;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8,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56%;反对 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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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861%;弃权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
  表决结果:通过。
  (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76,342,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60%;反对 87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56,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055%;反对 87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05%;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8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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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陈子宏
                                   郭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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