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富春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股票期权 指
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的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
授权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
行权 指
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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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富春股份提供有
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富春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
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富春股份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部分资料。富春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
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富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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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富春股
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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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
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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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四、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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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2026 年 5 月 21 日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319.83 万份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75 元/份
(五)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41 人
(六)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授权日公司股本
人员类别 数量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总额的比例
(万份) 比例
核心骨干(41 人) 1,319.83 80.00% 1.91%
预留 329.95 20.00% 0.48%
合计 1,649.78 100.00% 2.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七)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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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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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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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5 月 21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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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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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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