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西南证券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
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编制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的业务协议中设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强调保密责任。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相
关的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执行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亮君 楼航冲 高 昕 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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