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23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本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号《裁决书》,根据上述《裁决书》,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 30,275,390
元;公司应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
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书面审查通
知书》[(2026)粤 03 民特 1507 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诉讼文件。
该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下:
下简称“新天地”),系公司通过收购持有 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
意有限公司原股东。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字第 2269 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欧阳宣(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新天地连带向
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 30,275,390 元,裁决
公司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 150,000 元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3 月 19 日刊载于
《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
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新天地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裁决书》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多项应当撤销的情形,向深圳中院提出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具体申请事项:
(1)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 2269
号《裁决书》。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全部费用。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