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10 证券简称:春光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1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732,60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拟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六 0 0% 0 0% 0 0%
制度的议案》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
七 0 0% 0 0% 0 0%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八 0 0% 0 0% 0 0%
案》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十 0 0% 0 0% 0 0%
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贵、尉丽丽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