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科技: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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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管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依法
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
交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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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0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并于 2026 年 04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次股东会为公司
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在召开前不少于二十日以公告
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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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上午 9:15 到 9:25,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截至 2026 年 0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的确定符合《股东会规则》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日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3 人,代表股份数 71,250,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908%,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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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9%;
票股东)共 165 人,代表股份 935,1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656%。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庆华先生主
持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
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
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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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40,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774%;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992%;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40,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658%;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1,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774%;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992%;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03,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128%;反对 33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676%;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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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4,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460%;反对 3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306%;弃权 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32,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542%;反对 3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260%;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3,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005%;反对 3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2.454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884,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863%;反对 34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822%;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249%;反对 34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428%;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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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38,4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47%;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9,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314%;反对 29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992%;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921,1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382%;反对 3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313%;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2,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5.4815%;反对 3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610%;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891,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971%;反对 3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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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0.4766%;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3,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483%;反对 33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150%;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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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陈 永 东                    信 跃 发
                                代 凤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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