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3: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或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
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现场会议地点;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等相关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2 号-1156 号(双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
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5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74,159,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788%。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78,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0%。
   本议案涉及的相关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057,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3,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8%。
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55,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057,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
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 11.0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统计,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股东已经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
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程思琦
                                  诸烨亮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唯科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