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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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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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写字楼 3 层 A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阳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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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46%。
(1)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9,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6 名,代表股份
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五、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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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
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67,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1,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29%;反对 8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2%;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64,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8,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36%;反对 8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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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30,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83%;反对 11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93%;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66,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0,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73%;反对 7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26%;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86,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1,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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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20%;反对 8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9%;弃权 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1%。
关联股东张阳、于春江、石祥恩、栾国明已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26,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79,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36%;反对 84,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2%;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031,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5,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18%;反对 8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9%;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3%。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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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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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
____________________
许晶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