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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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75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股
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 1 栋 18 楼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王嗣纬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2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70,658,26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291,9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07%。
投票的股东共计 6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1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333,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73%;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嗣纬先生、王嗣缜先生、范筱芸女士回避
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0,64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35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9%;弃权 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7,892,93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1,01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892,935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1,01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912,23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31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7,912,23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31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912,241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32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7,911,939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0,01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王梦蕾
                  经办律师(签字):
                              朱莹莹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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