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2 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999 号,江西日月
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陶捷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43,991,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89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42,13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854,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77%。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854,1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87,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5%;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6,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548%;反对 10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87,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5%;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6,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548%;反对 10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900,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8%;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9,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9332%;反对 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6,1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4%;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324%;反对 10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陶捷、潘丽
芳和王志勇回避表决。
(五)审议《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887,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5%;反对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6,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3548%;反对 10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邓颖律师、朱晓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