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日月明测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颖、朱
晓宇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
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所有
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数为 42,13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67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所持股份数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
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5、《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87,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
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2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48%;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3%;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9%。
表决结果:同意43,887,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
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2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48%;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3%;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9%。
表决结果:同意43,900,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
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弃权9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39,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32%;反对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4%;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04%。
表决结果:同意2,126,1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24%;
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3%;弃权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26,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24%;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3%;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04%。
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江西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陶
捷、潘丽芳和王志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3,887,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
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6%;弃权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2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48%;反对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3%;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9%。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邓 颖
朱 晓 宇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