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0 证券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25,160,2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56.4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1,510,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5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64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1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8,455,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05,6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64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8%。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2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1%;
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26,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2%;
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3,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5%;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3%;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2,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48%;
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3%;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8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曾伟雄先生、上海慧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216,673,308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080,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7%;
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3%;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27,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2,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1%;
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06,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3%;
反对 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1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1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7%;
反对 4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075,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6%;
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126,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4%;
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永超律师、李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