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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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6-021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7 人,代表股份 234,912,7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55%。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2,266,623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4.0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46,106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5021%。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6,297,80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19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51,69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2,646,1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5021%。
  公司董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98,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71,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
反对 1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97,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7%;
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2,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90,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0%;
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75,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7,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50%;反
对 1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9%;弃权 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7,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698,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反对 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8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振松、沈致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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