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关于202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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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 3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0 人,所持有
股 92,448,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4419%。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483,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5,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3%。
聘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
反对 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54,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5%;
反 对 74,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808% ; 弃 权
份总数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84,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53,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
反对 8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83,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23,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1%;
反对 11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47% ;弃权
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63,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1%;
反 对 74,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808% ; 弃 权
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93,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6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
反对 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8%;弃权 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9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332,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6%;
反对 105,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2% ;弃权
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6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施祥贵先生、时艳芳女士为关联方,所持
有的 77,401,675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47,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7%;
反 对 74,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4964% ; 弃 权
份总数的 0.1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37,164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 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76%。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石传省律师、黄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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