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19:12: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召开的本次股
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召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公司亦向本所承诺:公司所作陈述与说明、提供的
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和有效,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且已向
本所披露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见证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于当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深证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以下称“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司通知召开会议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
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 15 天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综
合办公楼三楼贵宾 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施祥贵主持。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0 人,所持
有股 92,448,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4419%。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的 31.113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98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54,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4,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53,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
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23,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
反 对 115,3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0.1247% ;弃 权
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2,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3,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6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332,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6%;
反 对 105,600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0.1142% ;弃 权
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施祥贵先生、时艳芳女士为关联方,所持
有的77,401,675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且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4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7%;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4%;弃权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6%。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之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陈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石传省
                                    ____________
                                        黄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力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