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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召开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于)贵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贵公司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
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贵公
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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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八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8),贵公司董事会
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
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8 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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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贵公
司的股份 242,170,51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39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46,833,03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98 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89,003,5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4701%。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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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975,701 股,反对
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063%。
议案 2:《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982,801 股,反对
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088%。
议案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303,401 股,反对
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73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133,086
股,反对 3,929,148 股,弃权 77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9641%。
议案 4:《202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4,980,801 股,反对
表决股份总数的 98.6081%。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10,486
股,反对 3,238,648 股,弃权 784,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105%。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事项相符。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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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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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文芳、王雨珂